司考行政法辅导: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发布日期:2013-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形: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我国目前只有一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