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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因病死亡,宝安观澜一公司被判赔偿近7万元
发布日期:2013-12-1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提要:
公司未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员工在职期间因病死亡,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判赔偿近7万元。
  


基本案情:
    黄某系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于2011年5月24日入职公司担任普工。2011年12月4日上午8点左右,公司主管李某叫黄某去车间拉铁皮,因主管嫌黄某慢就辱骂他,黄某由于身体不适,就回答:“今天星期天,我身体不舒服,不想加班,想回宿舍休息”。公司的主管李某用威胁的语调说:“你去啊,你上去休息,我看你上去!”由于公司主管言辞激烈,并对其采用辱骂、威胁等语气,导致黄某情绪激动,当场晕厥,并从二楼楼梯间摔倒滚至一楼,造成黄某脑部重伤。随后,黄某由公司派人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治疗。黄某入院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颞叶脑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3级(级高危组),出院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颞叶脑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3级(级高危组);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肝肾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高血糖症。为继续治疗,黄某辗转深圳市人民医院、贵州某县人民医院以及黔西南州人民医院。为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黄某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还负债累累。2012年9月,黄某终因病情恶化不幸逝世。黄某逝世后,其妻子和两个孩子委托律师向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以申请主体不全为由不予受理,后由代理律师直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由公司向黄某家属支付其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共计68925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被告公司有为黄某购买医疗保险,但在黄某中途治疗期间,公司有中断其医疗保险。黄某治疗期间,公司有为其垫付医疗费用,但公司未支付黄某医疗期间工资。另查,公司未为黄某购买养老保险。在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支持了黄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将医疗费与黄某医疗期间应发工资以及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相抵扣,判决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差额共计人民币65063.26元。后公司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期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进展顺利。
  

律师评析:

深圳市非因公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在主要有两处:一个是《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另一个是《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于未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的企业,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已经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的情形,则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本案中,公司未为黄某购买养老保险,故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由公司支付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等15个月工资共计68925元(4595元/月*15个月),扣除公司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公司仍应当支付差额65063.26元。
(承办人: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   柳军勇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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