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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1、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

2、侵权人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侵权责任法》第27条)

(2)第三人造成(《侵权责任法》第28条)

(3)不可抗力造成。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9条)

(4)正当防卫(《侵权责任法》第35条)

(5)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第31条)


①分析险情引发原因: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原因

②根据险情原因,确定责任承担:自然原因,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感或给予适当补偿;人为原因,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例题】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18题,单选)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适用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甲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设置了明显标、采取了安全措施,那么甲就可以免责。本题中,因为甲已经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所以甲是免责的;而乙因为过错撞倒全部标志,所以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丙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所以答案A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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