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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 遗嘱的生效条件
发布日期:2013-12-08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确定 遗嘱的生效条件
遗嘱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时间要件。按照《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 十二条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遗嘱具备下列实质要件的,才 能有效。包括:①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 能力,才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具有遗嘱能力。我国《继承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②遗 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指遗 嘱内容必须与遗嘱人关于处分其遗产的内在真实意思相一致。我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 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③遗嘱 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我国的遗嘱继承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 会公共利益,否则,遗嘱无效。④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 是遗嘱人指定他人承受其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无 权处分。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 的这部分无效。⑤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 权。《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下列情况下的遗嘱无效:①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 效;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③违背遗嘱人 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④违反法定程序所立的遗嘱无效;⑤遗嘱的内容含糊不 清或自相矛盾的,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可能实现,则此种遗嘱无效; ⑥取消或忽视胎儿应继承份额的遗嘱无效;⑦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又 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的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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