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抵押并出售房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破产企业抵押并出售房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案情】某县糖酒经营站成立于1979年,原属该县糖酒公司大集体。1990 年10月18日经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糖酒经营站从成立之日起,一直在 使用该县某镇南正街33号房屋作为其经营场地。该镇南正街33号房屋原系该 县房管所的直管公房,1998年7月糖酒公司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办理了房屋 产权登记,面积为413. 3平方米。1999年4月,糖酒公司因欠款将该房屋抵押 给某房地产公司。在该县旧城改造中需要拆除该处房屋,糖酒公司和房地产公 司于〗999年11月3日向该县县城建设改造领导组提出对该房屋自拆联建的申 请,同月8日,糖酒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自拆联建合同书”,并经 糖酒公司主管部门县酒类管理局回复同意联建。2000年6月5日,该县县城 建设改造领导组以江建改[2000] 01号文批复同意房地产公司、糖酒公司在 县城南街33号实行自拆联建。2000年7月7日,糖酒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又签 订一份“关于糖司南正街33号房屋自拆联建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组 成拆迁领导组,双方共同实施拆迁;房地产公司体谅糖酒公司实施企业改制工 作的艰难,愿意在“自拆联建”所产生的利润中提前支付人民币60万元给糖 酒公司用于企业改制,其中抽出4万元用于拆迁包干费用;房地产公司向糖酒 公司保证提供三间门市,但价格随行就市。2000年8月19日,县建设环保局 向糖酒公司发放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10月付淸 了该笔利润款项。
2000年11月10日,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县糖酒公司破产还债,并成立 破产清算组。
糖酒经营站以糖酒公司将南正街33号房屋转卖给房地产公司为由向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优先购买权。
【审判】
二审审理过程中,糖酒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法院提交了 “建设施工许可 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县人民政府江府函[2001] 41号批复。建设施 工许可证上的建设单位为糖酒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县人民政府的江府函41号
文批复“同意原县糖酒公司将与某房地产公司约定的分配联建开发收益用于 县糖酒公司安置职工和缴纳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此项工作由县糖酒公司破产 清算组负责实施。”南正街33号房屋现已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