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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基于感恩优惠出卖房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提出异议
发布日期:2013-12-07    作者:110网律师
      房主基于感恩优惠出卖房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提出异议
【案情】某市某街道50号居民程某曾于19948月初,将自己继承的位 于本市中南大街20号的4间房屋租给魏某使用,每月租金400元。1995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币3万余元,在妻子住院前,程某曾向其 好友丁某借款2万元。19957月,程某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又无力支付 医药费,遂决定将租给魏某的4间房屋卖给丁某。双方在协商中,程某提出因其常常得到丁某帮助,特别是在妻子住院时丁某凑齐2万元借给他,未要求利 息,因此决定将房屋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卖给丁某,后双方经过协商决定以4万 元价格转让此4间房屋,同年810日,双方到房屋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 续。同年8月中旬,丁某找到魏某,要求魏某腾出所租房屋,魏某不同意,并 提出自己愿意以4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屋。双方发生争执,丁某遂于同年910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腾出房屋。魏某提出异议,认为程某和丁某侵害其优 先购买权,主张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
【审判】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程某已将房屋转让给丁某,丁某作为该房屋的合法 所有人,有权要求魏某腾出其租用房屋。第二种观点认为,程某在将该房转让 给丁某时,应当首先征求魏某意见,看魏某是否愿意购买。由于程某未通知魏 某,其转让房屋的行为确已侵害魏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 屋买卖关系是无效的。第三种观点认为:程某虽将该房屋转让给了丁某,但按 照“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房屋所有权移转不应当影响租赁关系。丁某作 为新的所有人,无权要求魏某搬家。
法院最终按第二种意见判决,即认定程某和丁某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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