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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盗窃数额具体规定
发布日期:2013-12-05 作者:
赵凤江律师
辽宁省高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3
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巨大
”
,以七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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