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中保护优先购买权的两种方法
强制拍卖中保护优先购买权的两种方法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购买条件相同;二是基于同样 的购买条件作出了愿意购买的表示。在法院拍卖程序中,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优 先购买权的保护有两种方法:一是“跟价法”,二是“询价法”。
跟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直接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和竞买 人一起竞价,实行价高者得。这种做法将优先购买权人视同一般的竞买人。因 此,优先购买权人要行使和实现其优先购买权,必须同其他竞买人一样,按照 拍卖公告的要求,进行竞买登记,交纳拍卖保证金,举牌竞买。
询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不直接参与竞价,待 经过竞价产生最髙应价者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愿意购买。如果 其不愿购买,则拍卖标的即由最高应价者购得。如果其愿意购买,则拍卖师询 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如果其不愿加价,则拍卖物由优先购买权人购 得,如果其表示愿意,则在加价后再询问优先购买权人。如此反复,直至其中 一人退出,拍卖才成交。
我国台湾地区基本上采纳了询价法,但不同之处在于,不再询问最髙应价 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只要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拍卖标的即归承租人购得,否 则,归最高应价者。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 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 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 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髙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 归该应价最髙的竞买人。”可见,我国是采用跟价法来保护优先购买权的利 益。跟价法要求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须以竞买人的身份举牌应 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同等,还 包括付款期限、交付方式同等,其他竞买人须遵守的拍卖程序、规则,承租人 也应遵守。在其他人举牌应价后,有最高应价时,拍卖师高呼三声,此时优先 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此最高价接受。如无人进一步出更高价,则卖给优先购买 权人;如有更高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为表示的,则拍归最高应价者。按照 跟价法,优先购买权人必须积极、主动应价,其优先购买权才能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