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自首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12-05    作者:孙新律师
20089月我办理了一件故意伤害案。这件案件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个案件之所以能深深的留在我的脑海中,不仅是因为我为自己的执着、认真为被告人争取了减轻处罚而高兴,同时还因为办案法官的仔细也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9月初,我接了这起故意伤害的案件。接案后按程序我先去朝阳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叫毛某某,是北京朝阳人。见到毛某某后,他向我陈述了案件情况。根据他的陈述,我了解到该案是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毛某某将邻居父子用刀砍成一重伤一轻伤,情节可谓严重。但在他的陈述中,我注意到一个情况。那就是毛某某陈述在他将人砍伤后,其家人在第一时间报了警,他弟弟在事发后也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扶着当时同样受伤的他往派出所的方向走(据他讲案发现场离派出所大约100左右),在他们向派出所走的时候,迎面碰到了派出所的警车,警察在查看了他们双方的伤情后让他们双方先分别去医院就医。毛某某在就医后回家休养,派出所随传随到。当时我想,按毛某某的陈述,他应当成立自首。
第二天下午,我去朝阳法院阅卷,在卷里我没有看到有关毛某某的自首材料,却看到了两份不同日期的抓获材料,一个人怎么会被同一办案机关抓捕两次呢?为什么没有自首的材料呢?带着这些疑问我去了抓获毛某某的孙河派出所,派出所副所长接待了我,他讲毛某某所说的是事实,因为办案民警的疏忽而出现了错误,但公安机关不给律师出具证明,要法院来调查取证。无奈,第二天,我拿着写好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再次到法院,法官没有见我,只和我通了电话,说等调解时再说。
这一等就到了12月,12月初我接到了开庭通知。4日的庭开得很顺利,检察机关、法院对我提出的辩护意见包括自首当庭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但两天后,我接到了书记员11日下午再次开庭的通知。这次开庭主要核实自首情况。这次公诉人提交了派出所等出具的证据,证明毛某某没有自首,法官当庭表示,自首不能认定,征求我的意见,我说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毛某某依法应当成立自首。法官宣布休庭。
1219判决书出来了,我没有看前面的内容,而是直接看判决结果。结果是法院认定了毛某某的自首,对其减轻了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个结果让我非常兴奋,同时又有些不解。兴奋的是我的坚持有了好的结果,不解的是,法官已经当庭明确表态对自首不予认定,为什么判决却又认定了呢?
带着兴奋与疑惑,同时也带病(当时我正感冒,在打点滴),我来到了看守所,第三次会见了毛某某(第一次开庭前我还会见了他一次,告诉他有关的民事赔偿情况)。他对判决结果相当满意,表示对我的感激。我很随意地说了一句开庭时法官已明确表示不予认定自首,判决怎么又认定了呢。毛某某说第二次开庭之后,法官又将他提审了一次,向他仔细询问了当时的情况,这样才认定了自首。原来如此。
从看守所出来之后,我对法官的认真、细致感到钦佩,我想他办案一定是非常认真的,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的细节。同时我也为因自己的坚持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感到欣慰,如果第二次开庭时我没有坚持自首的观点,那么就不会有法官的再次核实,就不会有对自首的认定。愿我们每个律师都能尽到自己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