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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07-07    作者:孙瑞岭律师

天津孙瑞岭律师辩护的盗窃罪成功案例

辩护人:孙瑞岭,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2年4月23日被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分局因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间,伙同赵文某、闫某某、赵立某、杜某某等人,实施盗窃45起,共价值人民币166万余元。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的盗窃数额已达特别巨大,法定刑甚至达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孙瑞岭律师接受赵某某的姐姐的委托,为赵某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孙瑞岭律师会见了孙某,了解了案情,并及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找到警方办案机关,提出具体的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 庭审前,孙律师通过调查了解到,2006年春节以前被告人赵某某并没有去沈阳,他一直在河南老家。赵某某是2006年春节后去的沈阳。因此,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参与实施的45起盗窃中,前十起,即2006年春节前发生的盗窃案件,赵某某并没有参与。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充分利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辩护权,认为赵某某盗窃次数不包括2006年春节前的十起,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自首,且属于从犯,应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庭审中主审法官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经过合议庭认真仔细地研究后,采纳了本律师的关于赵某某盗窃次数不包括2006年春节前的十起,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赵某某获得减轻处罚。
  下面,本律师就将提盗窃罪的辩护词发表如下:

辩 护 词

辩护人:孙瑞岭,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赵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地研究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地认识。辩护人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就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就本案事实部分做两点说明:
第一,被告人赵某某实施的盗窃行为是38起,其中包括2005年6月至7月间在天津开发西区实施的4起,以及2006年春节后在沈阳市实施的34起。而不是起诉书中指控的49起。
第二,2006年春节以前被告人赵某某并没有去沈阳,他一直在河南老家。赵某某是2006年春节后去的沈阳。因此,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参与实施的45起盗窃中,前十起,即2006年春节前发生的盗窃案件,赵灯亮并没有参与;还有就是第40起,即2006年7月10日夜间那起,赵某某也没有参与。因此,法院应该以38起盗窃行为来给被告人赵某某定罪量刑,而不应该以49起定罪量刑。 天津孙瑞岭律师
二、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被告人赵某某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整个参与盗窃犯罪行为的成员当中,赵某某年龄是最小的,也是最没有主意的一个。在整个事情过程中,不论是从组织、策划实施盗窃犯罪,还是分赃的结果上看,被告人赵某某始终属于被动的参与,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被告人赵某某并非主谋,而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天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8项规定,对于从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其次,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某不仅主动投案自首,而且其自首后主动规劝同案犯赵得某、赵立某投案自首,同案犯在其规劝下也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因此,赵某某属于自首而且又立功。对此,案卷中对赵某某的抓获经过中明确了“赵某某于2011年12月13日到河南省上蔡县洙湖派出所投案自首。”赵某某自首后主动规劝同案犯赵得某、赵立某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这就充分肯定了促使同案犯归案行为的积极意义。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不仅完全具备了与协助抓捕行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归案的行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机关的抓捕环节、确保了该同案犯认罪伏法,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较之协助抓捕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更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根据天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12、(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减轻处罚并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第三,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赵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赵某某年龄较小,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挣钱少而又面对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的原因,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再加上人口多,家庭困难、需要钱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继续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被告人赵某某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第四,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严重危害。 天津孙瑞岭律师
第五,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第六,本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七、被告人家庭面临严重困难。由于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被告人家中已经是负债累累,需要家里有一位男性来承担起照顾妻子儿女的职责。可是,被告人却因为盗窃,被关押在高墙之内。将心比心,我们可以体会到被告人现在心里承受着怎样的煎熬。而被告人的妻子和三个儿女,又是多么盼望丈夫和父亲能够在自己的身边。被告人的妻子和小孩委托辩护人向法官求情,请各位在法定的幅度之内高抬贵手,让她们家庭早日团圆,走出困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又系从犯、初犯,我代表被告人赵某某,代表他的妻子和三个年龄很小的孩子,真诚地请求你们,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天津益天律师所 孙瑞岭 律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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