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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集资房相类似的几个概念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3-12-03    作者:110网律师
                  与集资房相类似的几个概念的区别
     (一)集资房、福利房和微利房
首先,概念的不同。福利房、微利房是安居房的表现形式。安居房是指 按规定出售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_微利 房和社会微利房。一般情况下,出售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称之为福 利房,而向社会发售的称之为微利房;而所谓集资房是指由一家或两家企业 或单位,集体出资建房,?再分销给与该企业单位有关的员工或亲属等,以集 体名义申报的房产,其房产的所有权是某一个具有开发资格的开发商或当地 有关部门。
其次,上市条件不同。安居房经过补差价办理“绿转红”(注:安居房的 房产证是绿颜色的,商品房的房产证是红颜色的)手续后可以上市流通,并 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而集资房由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规定,不能 作为商品房上市流通,不能合法转让、抵押、出租、继承等,但如果只用来自 住,公司有买卖合同(公证与否尚难说)和收据,使用权是没有太大风险。 另外,购买者与公司形成的不是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交易标的不合法)而 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保留好合同及收据,以防日后有用。另外,集资房也 不是安居房,因此也不存在补差价后上市流通之说。 ^
     (二)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 
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主要表现
为:经济适用房享有的优惠政策集资房也完全享有,而且二者在供应对象上、 建设标准方面也是一致的。其不同点主要是:
 产权性质不同。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不同。集资房有两种产 权: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和房改房产权,即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集资房的 话,其产权性质属于房改房产权;但如果购买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 其产权性质则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价格不同。由于集资建房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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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合作建房关系,因此,集资建房不存在销售问题,职工可免交部分税费,所 售价格只是建造房屋的价格,不包含利润;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中包含3% 的利润,即由房屋建造成本价格的利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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