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的产权形式
集资房的产权形式
单位职工内部集资建房,是在公租房向商品房过渡的过程中出现的,符合 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改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房改 政策,是大多数单位进行住房建设所采取的方式。单位内部职工集资键房分多 种形式。
单位借款形式
单位在职工住房的筹建过程中,由于资金紧张,向职工进行集资,并约定
单位在住房建成的一定期限内,将集资款连本带息退还给职工b这种形式的集 资建房,属于单位向职工借款,所建房屋的产权属于建房单位。即使将来所建 住房分给集资的职工居住,职工也仅能取得房屋的承租权。
部分产权集资房
这种形式主要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
的基本精神,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统包改为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由单 位内部职工进行住房集资,?和单位出部分资金共同建设的房屋,?产权应属集资 职工和单位共有。这种集资建房的性质,不同于房屋的买卖,是单位和职工共 同出资建房行为,从物权法的理论上说,这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自房屋 建成交付时,集资职工就和单位对该房享有共有权。职工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的份额,可依据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 定》,按职工集资款占房屋成本价的比例确定。多数情况下,各单位都要求职 工按建房实际费用不低于40%的部分出资,因此,职工的产权比例按个人集 资额占实际费用(含当地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测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比 重确定。对于这种部分产权集资房,按照有关规定,公共部分由于非人为原因 而损坏的,建成三年内由原补贴单位负责维修;三年后,由业主共同集资维 修。集资者获得产权五年(需经按房改房买卖之后)内要出售的,只能按原 集资价出售给原补贴单位。五年后,允许按市场价出卖给原补贴单位或当地的 房管部门,原补贴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买时,方可自由交易,其增值额的 20%须交回给原补贴单位。如抵押、典当、出租,应先征得原补贴单位的同 意,比照出让收益管理原则,原补贴单位按比例获得相应收益。
全额产权集资房
1999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后,部分集资建房逐渐开始转向全额集资
建房。所谓全额集资,就是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建房实际费用均由职 工本人出资的方式。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这种全额集资方式,职工拥有全 部产权,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人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人全部 归个人所有。这种集资房,公共部分维修由各业主自行解决。业主可行使转 让、继承、赠与、出租、典当、抵押等收益处分权。
另外,集资房上市出售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和《个人住房档案》;二是已按规定交纳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