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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剥夺政治权利
发布日期:2013-1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剥夺政治权利。

1、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刑期: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的:1年以上5年以下。

(4)管制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刑期相同。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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