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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腾退房屋
发布日期:2013-11-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201226日,我与张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我将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出租与张某使用。后我查看房屋时,发现张某未经我同意而将房屋转租他人。现我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并要求张某立即腾退房屋,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4000元为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
  张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审理查明】201226日,王某作为出租人(甲方),张某作为承租人(乙方),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与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2226日至201535日,20128天免租;租金每月4000元;付款方式为半年付。
  王某称其在2013224日发现张某转租了涉案房屋,并提交了北京市某中介公司与赵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居间租赁合同复印件。赵某到庭作证,称其从北京市某中介公司承租了涉案房屋,签约业务员为张某某,此后其从派出所了解到张某某就是张某;赵某还称其已于201337日搬离涉案房屋。
  王某称涉案房屋现有张某控制,张某还于20138月支付了201395日至201434日期间的租金24000元。王某表示其在解除合同后可将多收取的租金退还张某。
  审理中,王某称其主张的经济损失8000元为律师费。
  【本院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王某提交的房屋居间租赁合同复印件与赵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张某未经王某同意转租了涉案房屋。因此,王某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协议,并有权要求张某腾退涉案房屋。
  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某已支付201434日以前的租金,王某在现阶段要求解除合同,张某尚不存在未付租金而占用涉案房屋的情形,故本院对王某关于房屋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亦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腾退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予原告王某。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赵娜接受原告的委托代为诉讼,最终胜诉。但赵娜律师提示广大房主,出租房屋时,最好将房屋出租给正规的中介公司或者本地居民,在这里没有歧视外地人的意思,只是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承租人消失,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耗时太长。
赵娜律师简介:黑龙江大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实战经验,其凭借敏锐的法律思维、坚实的法律基础、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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