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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印二、三级古代石刻、金属铸品的批准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许可依据:《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29条第1款

  办理条件: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拓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二、三级古代石刻、金属铸品的理由、用途和方式;2、拓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二、三级古代石刻、金属铸品的目录;内容应包括名称、年代、级别、尺寸、相关照片、数量及估价;3、具有必要生产场地、设备和专业人员文件与相关证明材料;4、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或资格;5、省文物鉴定组的意见和不得对古代石刻、金属铸品造成损害的措施说明

  办事流程:拓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二、三级古代石刻、金属铸品,由省文物局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由省文物局报省文化厅分管厅长作出审理决定;由受理中心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江西省文化厅文物处(江西省文物局)

  联系方式:6263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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