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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纯粹经济损失
发布日期:2013-11-27    作者:孙新律师

命题: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乙遭受的损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指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损失。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分两种情况:
1、合同法上的处理模式:合同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获得赔偿,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合同法第113条中的“可得利益的赔偿”就是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原因在于合同关系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让违约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较为公平。此外,一方当事人构成缔约过失(或者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也可获得部分赔偿。
2、侵权法上的处理模式:侵权责任法第2条虽然未明确排除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但是,为了限制加害人的责任范围(防止加害人在不特定的时间对不特定的人承担不特定的责任),同时为了防止打开诉讼闸门,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应予限制。原则上,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不能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受害人无权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个例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如,甲过失造成乙死亡,导致乙赡养的丙丧失赡养费。丙的赡养费收入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因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依照侵权损害赔偿予以救济,故丙可就赡养费收入损失对甲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第二个例外: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例如,甲意欲使乙亏本,故意告知乙虚假的信息,乙依照该信息购买股票遭受重大损失的。乙可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失赔偿。
本命题中,甲、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能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同时,甲属于过失虚假陈述,非为故意,且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故乙不能就遭受的经济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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