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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13-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两者引发的原因不同;

(二)国家赔偿的方式

(1)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

(2)造成名誉、荣誉权等人格方面损害的,以精神赔偿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计算标准: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最高额如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如果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要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财产权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①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返还财产;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给付赔偿金;财产灭失的,给付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②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③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四)国家赔偿的时效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拘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2)赔偿请求人在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国家赔偿的特殊规定

(1)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确认有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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