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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专题:国家赔偿的赔偿关系(一)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要内容:国家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核心考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诉讼与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请求人(表-91)

  诗曰:

  权利人死谁索赔,抚养关系之亲属,无劳动能力靠其吃住,继承人肯定在范围,被确认违法之日起,诉讼时效2年内。

自然人请求权转移 由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继受
法人或组织请求权转移 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继受
请求权时效计算 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 年内提出请求,但请求人被羁押期间不计
时效的中止 最后6 个月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可以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可与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一同比较复习,但比另两者窄——赔偿请求人仅指“受害的”。无损害无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表-92)

单独行政赔偿  该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 
共同行政赔偿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责任 
委托机关赔偿  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由委托机关赔偿 
继受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赔偿 
撤销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又无继受机关的,撤销它的机关赔偿 
复议机关赔偿  复议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赔偿 
派出机关赔偿  执行自身职权由自己赔偿,执行交办任务由交办机关赔偿 
申请机关赔偿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执行根据错误的,由申请机关赔偿 

  诗曰:

  复议改变赔加重,共同行政互连累。

  派出机构设立者,派出机关看为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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