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赔偿限制为物质损失,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刑事犯罪受害人,可以要求那些赔偿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这里明确了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遭到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丧葬费、处理此事的误工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
对于遭致暴力犯罪,受到人身伤害造成严重残疾和死亡的,有几项数额较大的赔偿对于受害人及家属特别重要,那就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一个执业多年的律师,我怎么也搞不懂立法者为什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排除这些项目赔偿。
那么,是不是所有人身伤害的刑事犯罪,都排除了这些赔偿项目?不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交通肇事的损害赔偿,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一般都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赔偿范围来划定的,所以,作为交通肇事犯罪的受害人,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索赔。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悖论,同样的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受害人获得的赔偿要多,而性质往往更为恶劣的暴力人身损害侵权,受害人反而会获得较少的赔偿。
那么,在代理刑事犯罪的受害人案件中,怎么样才能更大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更多的获得赔偿呢?有两条路子:
一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出具谅解书为条件,通过协商谈判,获取更大的利益。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此时,被告人或者其家属,为了争取从轻判罚,而获得谅解是一个重要的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作为律师,可以抓住被告人及家属的这个心理,为受害人争取更大的利益。这也是法律所认可的。这个路子还有一个好处是,受害人提起诉讼,不用缴纳高额的诉讼费用。
第二条路子是,避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出民事诉讼。既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好多项目的赔偿,那么,作为受害人,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诉讼来维权。在单纯的民事诉讼中,法院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同时,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照样可以以出具谅解书为条件,调解解决。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就规定了,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还有一个问题是,在单独提出民事诉讼中,是否还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一种说法是,刑事被告人已经收到了刑事处罚,从精神上已经使得受害人得到抚慰。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不管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的民事诉讼,提出精神损失赔偿,法院都不支持。这是司法实践中目前公认的做法。
但是,笔者在一个单独提出民事诉讼索赔的案子中,提出来,单独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受理;而受害人单独提出民事诉讼,并非只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是要求物质损害赔偿,附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的该条不应该适用。在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刑事诉讼法》属于一般法,《侵权责任法》属于特别法,特别法应该优先于一般法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得到支持。案件的审判结果,法官支持了我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