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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 ——41问: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110网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
——41问: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财物受到犯罪侵犯而实际或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损失(如因侵犯名誉权、民主权利或人身权利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具体而言,包括:
(1)医疗费,指因医治被害人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医疗费金额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单据,以及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明予以确认。医疗费应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等而产生的费用。
需注意,医疗费应包括必要的营养费,即被害人因医治需要而必须补充营养而产生的费用。营养费以被害人遭受的伤害达到最低伤残等级为限。
(2)误工费,指被害人因医治人身损害而耽误工作并被锁在单位实际扣罚的工资性收入。误工费的金额,以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护理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指因医治、看护需要而由被害人本人及亲属支出的交通费用。交通费金额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指被害人依法应承担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因死亡、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扶养能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时间以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为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岁以上,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7)丧葬费,指为安葬死亡的被害人而支出的费用。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以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是指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财物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减少、毁损或灭失。这类财物损失不同于被犯罪人侵占、使用或处置而造成的财产减损、灭失。对后一种情形,应通过追缴发还、责令退赔等方式在刑事案件判决中直接予以救济,而对前者应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予以赔偿。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维修费用等。此部分损失属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在确定附带民事诉讼陪产范围时应注意,精神损害在赔偿范围之列。对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法释[2000]47号)和2002年《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批复》予以了明确和重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否属精神损害赔偿性质?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根据这一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属于精神抚慰金。但是,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能否直接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直有不同观点。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实际状况,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不宜将这两类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原告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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