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工伤认定过程中相关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1-25    作者:孙新律师
  工伤认定过程中相关的规定
保定律师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相关期限的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工伤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二、工伤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三、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七)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工伤审查受理的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对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用人单位举证的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应当于15日内提交。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六、做出工伤认定的期限及送达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于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核发《工伤证》,《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
注释: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