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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1-24    作者:孙新律师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镇※×村153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                职务:省长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区2010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市××区×镇※×村(现改为××市××区※×街道办事处)村民。2011年春天,××市国土局×区分局在该村张贴征地公告,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项(未提及征地批文),拟征收○×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人的宅基地房亦在此征收范围之内。之后,申请人因征收单位制定的被征房屋补偿标准无法保障申请人一家原有正常的生活水平,双方未能就征收补偿事宜同达成一致,故申请人拒绝搬迁。然而,××区人民政府为达到非法腾退申请人之目的,于2013年×月14日晚十点钟雇佣几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动用铲车,将申请人的部分房子强行拆除。
2013年×月×日,申请人为依法查明所涉地块是否被依法征收,遂向××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该村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征地批文及报批文件。2013年×月×日,该局进行答复,但其仅向申请人公开了涉案宅基地的报批文件,拒绝公开征地批文。申请人为依法查明涉案地块是否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于2013年×月×日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3年×月×日,国土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知悉被申请人于2×年×月×日作出鲁政土字【×】※×号文件批复,将××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土地261.9105亩,征收为国有。
据此,申请人认为,涉案被征地块的征地报批程序违法;没有对申请人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安置,也没有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征地报批程序违法且欺上瞒下,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确认权及听证权。
1、※×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向被征地农户实际张贴其制作的×国土资征告字【2010】××号拟征地告知书。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本案中,被征地农户对涉案土地×国土资征告字【20103※×号拟征地告知书毫不知情。征收单位在征地前没有将上述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向申请人等被征地农民进行公告,未实际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2、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将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在所获得的涉案被征土地的报批文件中,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就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调查结果共同进行确认的书面材料,违反了上述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确认权。
3、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福山分局就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听证事项,制作的国土资听告字【2010】第0号听证告知书,没有送达被征地农户,申请人从未见到过,该局并未实际履行被征土地相关事项的听证告知义务。对于《放弃征地听证证明》,申请人更是无从知晓,该证明下方的群众代表签字处,均为×※×居委会干部的签字。申请人认为,居委会干部没有代表被征地农户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征地部门没有对申请人等农户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安置,也没有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要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本案中,征收单位没有依据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合理、充分的补偿。征收单位给予申请人被征宅基地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为每平米不足3000元,而同属地块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最低为每平米5000元,过低的补偿标准根本无法满足申请人一家原有的生活水平。此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至今没有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予以落实,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没有保障。
综上,申请人认为,征收土地绝对不能搞暗箱操作、欺上瞒下,而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以及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程序违法且未能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未能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予以撤销。
故,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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