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一览(含2013年最新)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规定:“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2011年1月31日,上海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规定: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2011年2月1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中规定:“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2012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号)中规定:
(一)严格执行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的政策措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确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才可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并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2012年3月,就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中的“该子女无产权住房”作出解释,即是指“子女个人不单独拥有产权住房。”2012年5月在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中增加了有关限购的“特别提示二”以及“补充条款二”。2012年6、7月间,就非上海市户籍的单身人士购房作出解释,即:“对于单身人士购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12年7号文规定,目前只允许本市户籍单身人士限购1套住房。”也就是说,非上海市户籍的单身人士暂停在上海市的购房资格。
2013年11月8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2013〕11号)中规定:“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缴纳税收或社保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二、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加强审核,对提供缴纳税收或社保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