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 宁 省 公 安 厅辽高法[2013]6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公安厅
2013年7月4日
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3,223元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9,384元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6,594元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5,998元
|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42,503元
|
丧葬费
| 21,251.50元
|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 平均工资
|
农、林、牧、渔业
| 12,213元
|
采矿业
| 54,578元
|
制造业
| 39,467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52,372元
|
建筑业
| 34,788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35,950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1,433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30,743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7,171元
|
金融业
| 78,577元
|
房地产业
| 36,462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3,282元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 55,775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9,896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3,021元
|
教育
| 48,562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45,675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4,102元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42,099元
|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省检察院
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
沈阳军区联勤部
本院领导、本院相关部门。 (共印400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