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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案件呈现四大新特点
发布日期:2013-11-19    作者:柴海艳律师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针对2002年至今年11月底该院所办理的401件抚养费纠纷案件进行的调研中,记者发现抚养费案件呈现出四个新特点,北京一中院法官对此提出四点对策和建议。     四大新特点是:
    第一,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成为抚养费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事人离婚时为了达到离婚或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目的,往往在抚养费问题上做出让步,约定由自己负担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而离婚后反悔或因生活陷入困难无法负担子女抚养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根据调研这类案件共有60余件,占抚养费纠纷总量的15%,且呈现出明显的增加趋势。
    第二,无法行使探视权成为当事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另一方无法行使探视权就选择以不支付抚养费的方式相对抗,使双方矛盾激化,纠纷解决难度加大。
    第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解决难度加大。随着社会的开放,传统道德意识与婚姻家庭观念受到猛烈冲击,非婚同居生育现象增加。而多数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支付能力不足。有的甚至直接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此类案件由于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需要做亲子鉴定,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如马某与谢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马某与谢某某之母在歌厅相识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后谢某某之母怀有身孕,并与2007年生下谢某某。谢某某之母以谢某某的名义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马某支付谢某某从出生至今的抚养费以及今后每月抚养费。马某承认自己与谢某某之母的亲密关系,但否认谢某某是自己的儿子,而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经法庭释明,马某仍然不同意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法院遂依法判令马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法认定谢某某系马某之子,判令马某支付谢某某从出生至今的抚养费23588元以及今后每月支付抚养费932元。
    第四,恶意拖欠抚养费成为抚养费拖欠案件的主要情形。恶意拖欠抚养费是指当事人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却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据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调研发现,80%的拖欠抚养费的案件存在恶意拖欠行为,部分当事人甚至通过伪造证据,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支付抚养费义务,极大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抚养费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提出以下四点对策:
    一是加强离婚教育与离婚协议风险提示。从法律的角度教育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双方在离婚之后仍应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同时法官可以依职权审查离婚协议内容,对于协议中有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存在较大风险的,诸如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离婚后一方明显难以支付的,应主动提示当事人并告知纠纷发生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二是把握个案特点,因案制宜采取灵活做法保障探视权的行使。探索灵活的探视权行使方式,避免采取简单划一的探视模式或强制探视。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多进行沟通与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探视有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探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探视的当事人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三是延伸审判职能,强化父母责任意识。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强化父母责任意识,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强化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对于生活与学习确实困难的未成年人,法院可以主动联系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组织协助解决未成年人实际生活中的困难,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更新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或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应主动调查取证,前往其居住的社区、派出所或工作过的单位等组织实地了解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发动相关单位或个人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编辑: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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