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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成功经验
发布日期:2012-06-15    作者:孙新律师
    近日从朝阳区温榆河法庭领回了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胜诉判决书,自认为这是有关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中较为标准的案例,因为它验正了我们办理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正确思路,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要点和焦点问题。
    案情:双方协议离婚时孩子归男方抚养,抚养费全部由男方承担,由于二人旧怨未了,现男方以孩子名义起诉女方要求支付抚养费,实为醉翁之意不在酒。我代理女方,并提示她:此类案件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传统道德上,判决支付抚养费的可能性极大,只是钱多钱少的问题。女方表示:不是钱的问题,是不能输掉这口气。
    根据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当中法官的审判思路,我们认为法官会重点考查三方面内容:一是男方是否是经济困难,并困难到无法依原协议独立抚养孩子的程度;二是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基本费用较离婚时是否有明显的增加;三是女方现在是否有给付能力。围绕着这三方面,我们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和准备工作,并针对性地提供了以下三方面证据:
    第一类证据:男方有依原协议独立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证据包括:1、男方名下的有轿车的车辆登记信息;2、男方名下有房产的证据;3、男方是大型洗浴中心合伙人;此外,男方聘请律师代理案件,说明其有较好的经济条件;男方将孩子送在私立学校就读正说明其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第二类证据:孩子消费水平未有明显增长。我们提供了以下证据:1、通常标准下孩子上学的学杂费收据,每学期仅有一二百元;2、当地实行农村学生免费义务教育的优惠政策文件,以及在当地城市地区亦将普及免费义务教育的信息资料。
    第三类证据:女方生活困难,没有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能力。这类证据有:1、女方单位出具的女方处于待岗状态的证明;2、女方低价租房的租赁合同;
    开庭时,法官的审判思路和我们预想的完全吻合,加之对方律师准备的不够充分,一开始就出现了明显一边倒的局面。等对方律师发现不妙并在庭后补交相关证据时,显然因过了举证期限而无济于事了。最终,法院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完胜!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还在一些细节方面作了充分准备,比如女方的衣着装扮要低调;以自己没有手机为由向法院留下其朋友的手机号;由其亲属出资为其聘请律师的署名发票等。
    总之,成功处理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关键,就是要找准上述焦点环节,并围绕着焦点去收集证据,同时要处理好那些足以影响法官主观感受的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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