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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方逾期出资,出让方可否单方解除协议
发布日期:2013-11-19    作者:110网律师
               股权受让方逾期出资,出让方可否单方解除协议

关键词:逾期出资,单方解除协议
问逦提出:两公司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出让方已完成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受让方迟迟不肯支付尾款,出让方可否单方面解除协议?
案件名称:々农贸有限公司诉8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 纷案①
法院观点:出让方已经完成了股权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受让方的付款条件已 经成就,即应该按照协议支付尾款,但其迟延支付合同总金额近 一半的款项,经对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支付,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 形,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人农贸有限公司
被告:8物业发展(武汉〉有陳公司
2005年6月17日,原告人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与被告8物 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公司双方就被告受让原告持有的0农 产品有限公司〔系港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7^的股权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书》一份,约定了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200万元及款项支付的时间,同时约定 了双方交接和办理审批手续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各项义 务,包括由被告掌管0公司的公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被告在支付 了 110万元转让款后,未依约支付余款90万元。原告在多次催讨不着的情况下, 于2006年2月24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被告的回复除陈述了经营 中所遇问题外,未就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表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遂原告诉至 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4公司观点:原告已经完成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应该及时支付 受让款的尾款,现经原告催告多次,被告仍不履行其付款的义务,严重违反 了协议的约定,故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所有与该股权有关 的文件,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8公司观点:原告在股权转让中设置障碍导致税务登记证变更等政 府审批手续至今没有完成,被告并未违约,原告发函提出的是终止股权转让 协议,并非主张解除合同,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涉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合资经营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由国家外资管理部门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9市商务局已于2005年7月5日批准原、被告之 间进行股权转让,同时说明0公司可以持该批复,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到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 更手续。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股权转让合同已在约定期限内获得政府外资管 理部门的批准,相应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持该批复即可申请办理,无 需另行批准;被告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作为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转 让金是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主要债务,但被告迟延支付合同总金额近一半 的款项,经原告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支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权受让方迟迟不肯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 
支付股权转让尾款〈接近合同总金额一半的款项\股权转让方能否解除合 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属于合同法定解 除的一种情形。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 届满,仍然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杈 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一)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个体的合同进行判 断,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比如买卖合同, 在履行期限内交付的标的物只占合同约定的很少的一部分,并不能满足债权 人的要求,应认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有时,迟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 物质比例不大,但却至关重要,比如,购买机械设备,债务人交付了所有的 设备,但迟迟不交付合同约定的有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技术资料,使债权人不 能利用该设备,也应认为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二)经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 权人应当在一定的合理期间内,催告债务人履行。该合理期间应根据债务履 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 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 如果仍要债杈人等待其履行,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也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 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9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 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 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股权转 让合同也可以看做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被告未支付的价款占合同总金额 近一半,从以上法律规定出发,原告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告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在此种情 况下,原告通过诉诸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 股权转让的要件之一就是出让方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时出让方巳经 完成了其交付股权的义务,受让方应该据此支付转让金,那作为已完成协议 义务的出让方来说,是不是只能等着对方送钱上门呢?本案恰恰是告诉这些 善良的守约者,如果碰到不诚信的违约者,完全可以拿着法律赋予当事人单 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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