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显失公平情形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中显失公平情形如何处理
关键词:终止协议,欺诈认定,显失公平
问题提出:签订的转让协议构成诈骗,终止合同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
案件名称:祝某、贾某与林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①
法院观点:受让人在受让公司后,发现出让人存在隐瞒公司营业用房的实际 情况,而提出终止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上诉人:祝某
上诉人:贾某
被上诉人:林某
第三人:『公司
第三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诉人贾某出资10万元,于2006 年6月成立。?公司营业用房所在的9路房屋,使用权人为上海市II区只路 小学。只路小学将203 -211室、303 -311室租赁给『公司使用,双方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写明,租赁期限至2009年5月30日届满,如?公司揎自将房屋 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的,0路小学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2008年4月15日,上诉人祝某与被上诉人林某以及案外人边某签订转让 协议,约定上诉人祝某将『公司的经营权及相关设施转让给被上诉人林某和 案外人边某,转让费58万元,当日付款40万元并办理移交,违约方应支付 对方违约金10万元等。同日,被上诉人祝某收取转让费40万元,其出具的 收据上盖有『公司发票专用章。
4月18日,两上诉人祝某、贾某与被上诉人林某以及案外人边某签订租 房协议,约定两上诉人将9路201号人一层前台及二至四层房屋租给被上诉 人林某和案外人边某使用,每年租金13万元。租房协议写明,两上诉人提供 租用的房产,产权归两上诉人所有。
后被上诉人林某和案外人边某在经营中获悉,两上诉人祝某与贾某并非 房产权利人,且对II路小学的租期尚余1年届满,即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两 上诉人退还转让款40万元。双方于4月25日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写明转让 协议、租房协议终止履行,两上诉人一次性退还转让款28万元,于旅馆设施交 还验收无误后付款;被上诉人林某和案外人边某应立即退出转让场所,不得妨 碍两上诉人经营;被上诉人林某和案外人边某经营期间发生的员工工资,按被 上诉人林某和案外人边某确定的标准,由两上诉人付清,该协议书签字生效后, 双方至此无任何纠葛,双方无涉。次日,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林某员工工资、 伙食费等共计4,897元。之后,两上诉人仍有1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退回,因此, 被上诉人林某起诉要求两上诉人继续退回10万元股权转让款。
各方观点
上诉人祝某、贾某观点:本案并非股权转让纠纷,而是部分经营权转让 纠纷。既然被上诉人林某将转让款交给了『公司,应当由?公司承担还款责 任。上诉人祝某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不成为本案的被告。本案系争的转让 协议、租房协议、终止合同协议书均有效,是各方协商的结果,不存在欺诈、 胁迫的情形。被上诉人在签协议时认可其违约,同意参照违约金10万元赔偿 上诉人的损失,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又请求撤销,有违诚信原则。
被上诉人林某观点:转让协议明确载明将?公司转让给被上诉人林某, 并约定办理工商、税务、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说明转让的是整个公司而不是 部分的经营权。股权转让协议、租房协议存在欺诈的事实是清楚的,被上诉 人林某在发现受欺诈后要求解除转让和租房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协 议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上诉人欺诈行为所致,现有10万元未退回,故要求上 诉人祝某、贾某退回股权转让款。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I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上诉人祝某与贾某、被上 诉人林某,各为股权转让的一方当事人。1原审第三人属旅馆行业,其营业 用房所处位置是决定经营好坏的重要因素。两上诉人明知原审第三人营业用 房租期尚有1年届满,且面临II路小学因转租而收回房屋的风险,却隐瞒实 情,以权利人的身份,许可被上诉人与边某租房5年,从而使被上诉人与边 某同意以明显高于上诉人贾某出资额的价格受让原审第三人股。两上诉人签 订转让协议、租房协议的行为构成欺诈。3,被上诉人林某因两上诉人欺诈而 与之解除合同,理由正当,不构成违约。两上诉人理应退还被上诉人林某全 部股权转让款。4,若维持终止合同协议书效力,将使被上诉人林某与两上诉 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故被上诉人林某要求撤销终止合同 协议书,应予支持。因转让协议、租房协议已实际解除,故两上诉人应当返 还被上诉人其余股权转让款10万元,亦应赔偿被上诉人利息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终止合同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结 合本案的事实,被上诉人林某在受让?公司后,由于发现上诉人存在隐瞒?公 司营业用房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终止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从上诉人将原审 第三人转让被上诉人起,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终止转让协议止,前后仅10天 时间。帔上诉人在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要承担欺诈方上诉人的违约金或 赔偿其损失,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况且,10天时间即要赔偿对方10万元,更使双 方的利益严重失衡。原审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终止合同协议书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