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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货物中人身损害的赔偿
发布日期:2013-11-17    作者:黎炜律师
      本案的当事人甲为一个经营电气产品的经营部,乙是一个自己购买货车,专门为人转运货物的个体户。甲订购了一个绞盘的电缆,由电缆公司通过快递公司运送到资阳。甲接到提货电话后,打电话给乙,让其将电缆绞盘转运到自己的库房,甲支付运费给乙。乙在快递托运部提到货物后,在自己车上 固定电缆绞盘时,电缆绞盘滚动,把脚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乙方脚受伤后,自己委托其他人将电缆绞盘送达甲方库房,甲方也支付了运费。乙方受伤后,甲方也去探望了乙方,但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甲方承担其伤残补助金、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约6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乙双方是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甲方有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认为属于雇佣关系,是甲方雇佣乙方为自己运输货物,雇佣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是承揽关系,甲方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乙方是一个个体户,自己自带车辆,长期为他人运输零散货物;其次乙方没有接受甲方的管理,乙方什么时间,怎么运输货物,是乙方自己决定的;再次甲方也不是给乙方发放工资,只是看到货物运输到仓库后,一次性给乙结算运费;最后,乙方不是单独为甲方从事运输服务,乙方是为不特定多数人运输货物,都是货物运输到位后,一次性结算运费。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我的意见,认为甲乙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甲方没有赔偿责任,维护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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