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公布
2013-11-13 07:13:02 【字号大中 小 】【打印】【关闭】
本报北京11月12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天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天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