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冲刺: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2013-09-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行政法冲刺:行政复议。本文中,小编对行政法高频考点行政复议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分类
(一)选择型:在行政复议在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选择兼终局型: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三)必经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主要包括:对纳税争议(不包括对偷税的处罚)、侵犯已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均实行复议前置制度;
(四)复议终局型: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2.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须以存在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行政复议不适用两个事项:
(1)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的居间行为,如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
(二)“规定”
(1)在对具体行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规定"的范围如下: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事实上,该项复议附带审查制度只限于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3.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复议,先原级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申请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对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及法定代理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注意: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死亡的,只有继承人才能申请国家赔偿);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申请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长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则以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为准;即就长不就短;
(六)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的;
(七)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1)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2)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和依据,否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
(八)行政复议机关对提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定"的审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复议,或一并提出对"规定"进行审查的,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该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九)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的种类
(1)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决定;作出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法中行政赔偿不同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实行不告也理,即申请人即使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责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十)行政复议中的特殊规定
因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做出的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十一)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节:
(1)公民、法律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注意:对行政行为中不属于自由裁量行为的拘束行为不能进行调解,如税率及税额计算方法等,法律对此行为的适用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法律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限期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三)行政复议决定强制执行的规定
(1)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分两种情况:
①复议机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复议机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