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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预习笔记:产品与产品标准
发布日期:2013-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产品的概念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说的产品。

  2.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3.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该法的规定。

  (二)产品的默示标准(默示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它要求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众期待的使用性能,因此是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

  (三)产品的明示标准(明示担保义务)

  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这些方式,如订立合同,体现于产品标识及说明书中,展示实物样品,做广告宣传等。一旦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确表示产品所依据和达到的质量标准,就产生了明示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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