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属于借款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或妻偿还: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案例:甲男和乙女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2006年5月份,甲男向丙借款10万元供自己使用,2007年6月份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家庭所有财产全部归乙女所有。2008年9月份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男和乙女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10万元,乙女认为该笔债务系甲男一人私自借款,没有经过其同意,且全部借款均由甲男挥霍使用,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本案不存在甲男和乙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丙知道该约定的事实,并且甲男和丙没有约定10万元借款系甲男个人债务,遂判决甲男和乙女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丙10万元借款。
【律师提示】
夫或妻一方对外民间借贷,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借贷双方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实行“AA”制且出借人知道“AA”制。司法解释规定一方面加大了对出借人债权的保护力度,但是另一方面也大大加剧了结婚“破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