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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确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义务主体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如何确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义务主体


关键词: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责任方 问题提出: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案件名称:8某诉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公司是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当股权已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 了归属变动的事实后,公司应在适当的期限内及时向所在地工商 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
案情简介
原告:被告:人公司
2001226日,被告人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 原告80 (人公司法定代表人1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原告出资20万元,出资30万元。
2002227日,原告80: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共同经营的被 告人公司的所有债务及产权归0所有;原告取得退股金78000元。被告入公 司亦在上述协议上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当日,0支付原告78000元。后因工 商登记手续未变更,原告8起诉被告人公司,要求被告履行变更义务。
被告人公司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显示,人公司的股东登记为原告80
各方观点
原告8观点:变更登记是被告人公司的义务,八公司应当办理原告的股 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人公司未答辩。
法院观点
原告与被告々公司的另一股东0:之间签订的协议,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 
的合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合 法有效之契约。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实质是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原告的 股权转让给案外人0并获得转让对价款78000元。被告八公司是股权变更登 记的义务主体,在原告原持有被告4公司的所有股权已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 了归属变动的事实后,应在适当的期限内及时向所在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经 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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