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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遗留的铁路用地权属争议应适用当时政策法规来判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发布日期:2013-11-09    作者:孙新律师
   对于历史遗留的铁路用地的权属争议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适用当时的政策法规来判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在侵害铁路用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已成立的情形下,对被侵权人利益的补偿应尽量充分,不能使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得到不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呼和浩特市粮食管理局与呼和浩特铁路管理局土地侵权纠纷上诉案),载肖扬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事卷——1999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说明本裁判意见明确,铁路用地属于受国家特别保护的国有土地,故不能将诉争地折价转让。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纠纷案件时,应适用当时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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