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房屋侵占了自家宅基地应给予补偿》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是农民,且互为邻居,1995年政府向张三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李四家的房屋为1977年所建,无宅基地使用证。1996年张三施工建房,此时李四以其东山墙占住了自己的宅基为由,阻止张三建房,并将张三的东山墙拆毁。
张三将李四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四将损坏的房屋恢复原状,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审理中对争议的土地进行了丈量,结果是:张三所建的房屋在自己的宅基地内。法院认为,原告张三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因此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应归张三所有。张三建房时,李四阻止施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李四构成侵权,于是判决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的损坏房屋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李四不服,遂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中,法院通过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对争议宅基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张三的房屋东北角处超占李四宅基的尺寸为6厘米,超占尺寸自东向西逐渐减少,至西北角处为1厘米。
【裁判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张三房屋东北角处超占李四宅基6厘米,待今后张三更新房子时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张三补偿李四500元。
【裁判理由】
本案中张三的超占行为已对李四的宅基地使用权构成侵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张三的房屋已经建成,为了多占的几厘米宅基地而拆除已建成的房屋显然不符合经济规则,且会对一方造成更严重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的方式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