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否抵押
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均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因此,农民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抵押将会导致无效。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都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有所区别的是,担保法虽然规定“地随房走”的原则,但并未规定其他强制内容,因此,在物权法生效以前,农民以基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的,抵押物并不违法,只是宅基地不能用来清偿债务,在实现抵押权时只能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处分。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被人为分割分开抵押的问题。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宅基地视为一并抵押,由于宅基地依法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抵押无效,按照房地不分离的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也相应无效。
综上,《物权法》生效后,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违法的,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