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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农村房屋抵押,实为房屋、宅基买卖
发布日期:2013-02-21    作者:孙新律师
        1985年8月,张家口市人康某与石家庄市长安区村民区某签订契约,约定区某向康某借款2500元,区某将还没有办理宅基证和房产证的房屋、门洞、猪圈等院落所有物品抵押给康某。当时康某提供借款1500元,收据写为抵押款,后又支付1000元,收据写为买房款。
        本人接受康某委托后,了解到康某已经将户口迁到该村,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因为案件还没有彻底了结,请原谅我这样写。)。办案名为抵押,实为买卖,而且康某迁移户口后,为同一村村民,取得购买权,合同应当有效。
        开庭过程中,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案件从2011年11月至2013年元月,经过1年多的时间,对方撤诉,我的委托人获得补偿房屋和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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