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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 沈某 收受他人贿赂 构成受贿罪 判刑六年
发布日期:2013-11-08    作者:110网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 沈某 收受他人贿赂 构成受贿罪 判刑六年
                                       (2013)甬北刑初字第306
                     
                            案件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沈某利用在xx海事局三江口海事处执法大队担任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在其辖区内进行各种作业的x海曙大峰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xx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及许某某提供帮助和关照,并多次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及许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78000元。 2013329日,被告人沈某主动向所在单位xx海事局领导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之后又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交全部赃款。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二万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7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律师小结:被告人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沈某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应视作为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整理人简介:许斌龙律师 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研究员 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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