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解读:
本条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补偿公平、合理,本条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进行了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补偿三项内容,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进行了规定。
应用: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范围包括哪些?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又包括被征收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2、在什么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3、被征收人获得补助和奖励应具备哪些条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不是普惠的,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其制定的补助奖励的办法不同。补助可能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
4、为了保障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条例对补偿作了哪些规定?
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