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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预习笔记: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发布日期:2013-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物权法效果:《物权法》第108条

  【例十四】甲在自己的电脑上给乙设立抵押权后,又将电脑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丙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脑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 电脑应当归丁所有

  C. 乙对电脑的抵押权消灭                     D. 乙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BC(根据《物权法》第108条,C正确。由于丙对于乙之抵押权消灭不具有过错,故乙无权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故D错误。)

  2.债法效果

  【例十五】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乙擅自以自己名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甲、丙在债法上的关系:(a)甲不得对并主张侵权,因丙无过错;(b)甲不得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丙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②甲、乙在债法上的关系为甲可择一主张下列权利:(a)违约损害赔偿(乙违反了借用合同);(b)侵权损害赔偿(乙故意使甲之所有权消灭);(c)不当得利返还(乙取得利益,致甲遭受损失,且乙取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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