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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预习笔记:债的发生原因
发布日期:2013-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有两类发生原因:①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②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

  1.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①合同;②单方行为,如遗赠、捐助行为;③共同行为,如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公司章程。

  2.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①侵权行为;②无因管理;③不当得利; ④缔约过失;⑤拾得遗失物;⑥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⑦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民通意见》第157条)。

  按:①上述法律关系被整合为一体,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共同构成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有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②不过,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各种债并不相同:(a)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念,其须受保护的,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b)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c)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d)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008-3-56)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

  A.承揽合同之债    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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