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基本案情】
李某(女)嫁到张村后,由张村村委会分给承包地2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李某因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婚,搬回娘家居住。张村村委会以李某已经离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李某她所承包的2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李某多次同村里交涉,并证明她并没有在娘家村取得新的承包地,要求继续承包张村的土地,遭张村村委会拒绝。最后,失去土地的李某将张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张村村委会强行收回李某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亩土地由李某继续承包,并由张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裁判理由】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义务对等、主体平等、平等地保护。平等保护就包括对民事主体的权益进行平等的保护,不因性别差异而差别保护,即男女权益平等保护。《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发包方有法律禁止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保障了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本案中,李某虽离婚搬回娘家居住,但是其在娘家仍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取回其承包地,李某对张村的承包地仍享有经营权,张村强行收回承包地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