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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日期:2013-10-31    作者:翟方进律师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律师,系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26月被告刘某某向原告袁某某借款,同年71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21230前还请,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20,2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某于201393日之前归还原告袁某某借款220,000元及其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8元,减半收取5019元,被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本律师从中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结果: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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