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律师,系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2年6月被告刘某某向原告袁某某借款,同年7月1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2年12月30日前还请,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20,2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3日之前归还原告袁某某借款220,000元及其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8元,减半收取5019元,被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本律师从中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结果: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