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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发布日期:2013-10-29    作者:孙新律师
法律问题解读
   房屋拆迁的法定补偿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然而现实社会生活中,特别在实行产权调换时还会涉及以货币补偿为补充。因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往往是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一致,将被拆迁的房地产及附属物估价,由拆迁人支付货币以取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实行货币补偿后,拆迁人就不必另行交付房屋给被拆迁人。
   2、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现有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除后,仍然享有相应的房屋产权。
   3、补偿形式的选择,是指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法。但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法条指引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2、《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2003年4月29日)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在收储土地拍卖中房屋拆迁只采用“货币补偿”是否可行的请示函》(建法函 2003 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根据上述规定,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此复。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案例链接
1、《范淑珍与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拆迁办公室等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上诉案》
2、《陈松森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上诉案》
3、《柳国昌等与漯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合同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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