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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采购协议》许可权利范围播放视频构成侵权:乐视诉搜狐案
发布日期:2013-10-28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评析]
鉴于本案涉及的是乐视公司与搜狐公司在《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采购协议》(简称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按照协议履行,因此,应当就协议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乐视公司与搜狐公司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权利范围……就本合同而言,仅限于www.sohu.com......”。由于该协议系乐视公司与搜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搜狐公司在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相关权利后,违反协议关于仅限于在www.sohu.com网站播放《一》片的约定,不仅授权飞狐公司代其对外许可他人使用《一》片,亦通过飞狐公司与三基公司签订协议书,与之合作共建了boosj.tv.sohu.com网站,在该网站中可直接实现对《一》片的在线播放。因此,搜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其与乐视公司签订的协议,超越了授权范围。搜狐公司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对乐视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飞狐公司虽经搜狐公司授权,但未对搜狐公司是否存在超越权利范围的情形进行审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基公司对其与搜狐公司、飞狐公司共建的视频网站是否有权使用《一》片未尽相应的审查义务,具有主观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侵权行为系由搜狐公司、飞狐公司和三基公司的行为共同所致,因此上述三公司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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