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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及其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3-10-27    作者:张仁藏律师


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特定标的物灭失、债务人失去劳动能力等。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
(1)履行困难;
(2)债务人缺乏资力;
(3)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4)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履行不能在法律上的后果,因其是否可归责于债务而有所不同:
第一,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作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债务人应承担违反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责任;债权在合同而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在不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在双务合同,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履行不能由第三人造成或标的物已加入保险的,债务人虽可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债权人得请求其让与对第三人或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取得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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