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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高院公布敲诈勒索、诈骗罪、挪用公款数额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3-10-26    作者:王怀臣律师
         河南省省高院公布敲诈勒索、诈骗罪、挪用公款数额新标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5万元、4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同时,我们也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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