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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
发布日期:2013-08-20    作者:朱学田律师
山东省法院明确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
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山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我省执行敲诈勒索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即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范围分别确定为“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以上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该项解释的规定,省法院、省检察院结合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本着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的立法原则和有利于促进刑罚体系科学、统一、完整的技术标准,确定了我省敲诈勒索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报“两高”批准后,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执行。《通知》同时对数额标准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通知》的时间效力及于《解释》的效力,即适用于2013年4月27日《解释》施行时正在审理或尚未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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