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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给孩子改名,能否不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前妻给孩子改名,能否不付抚养费?
   问:我与前妻胡某2010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胡某生活,我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今年6月,我发现胡某未和我协商擅自变更孩子姓名。请问我能否因孩子改姓名而不付抚养费?
  答:你不能因前妻变更孩子姓名拒付抚养费。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子女年满18周岁后是否更名改姓,则由其自主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为基础。在子女未成年时,未经对方同意,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给子女改名的做法都是与社会风俗相悖的。前妻胡某未征得你同意擅自将孩子姓名变更,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利,但这并不能够成为你拒付抚养费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付子女抚育费。因此,你仍需每月向胡女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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